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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 2015-08-10 来源: 大兴安岭日报 作者:
 

  为推动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明传〔2014〕1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黑价明传〔2015〕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本着市场定价、保障收益、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到种植者手中。

  二、落实办法

  (一)补贴对象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二)补贴标准

  2014年度大豆目标价格统一补贴标准为每亩60.50元。此标准既是省对地、县拨付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标准,也是地、县向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资金的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降低。

  (三)拨付办法

  地直单位和各县、区均须按重新复查核实到户的实际合法种植面积据实兑付补贴资金。第二轮复查核实大豆种植面积多于国家统计局分县调查统计大豆种植面积的,要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垫付缺口补贴资金,地直单位的由地区财政垫付,各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垫付。省将按复查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和实际兑付资金等因素拨付缺口补贴资金。

  漠河县、塔河县可直接进行补贴资金分户发放;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由行署财政局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数据拨付补贴资金到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分户发放;岭南管委会由行署财政局直接分户发放;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呼玛县需要省进一步复查核实后,由行署财政局和县财政局分别分户发放。

  地直单位和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分户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向种植者兑付补贴,既不允许摊薄,也不许少发。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补贴发放到实际种植者手中。

  1.对经第二轮复查核实已确认实际合法种植面积和实际种植者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并足额发放补贴。

  2.对流转地的大豆补贴发放要审慎妥善处理,总的原则是谁种补给谁。如个人土地承包者与实际种植者之间已签订合同,明确补贴归属的,也可由双方按流转合同协商确定补贴归属。集体或单位流转地的大豆种植面积补贴必须发放给实际种植者。

  3.规范发放程序,建立补贴确权登记、复查核实、监督检查制度,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完善档案管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部分补贴归属有争议的,可适当延期分批发放,认定一批、公示一批、发放一批。统计、财政和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通过“一折(卡)通”将大豆价格补贴发放到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大豆种植者手中。

  (四)发放时间

  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地、县区财政要在5月25日前(最迟不晚于5月30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大豆实际种植者手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管理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补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补贴发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把政策界限

  地直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补贴发放,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变相降低。要严格按照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不能让违法耕种的面积得到补贴,也不能让虚报瞒报面积者占到便宜。

  (三)进一步核查确认

  地直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省、地领导关于大豆种植面积申报公示、核查公示和补贴发放前再公示的要求,对农户大豆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主要补贴信息,在行政村和乡镇政府或农场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

  (四)把握补贴发放节奏

  做好补贴发放工作涉及“三农”问题,牵涉改革大局,关系社会稳定。我区结合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无争议分批发放的办法。对补贴归属有争议、不确定的,可由争议双方共同拿出解决意见或待权威部门认定、法院裁定后,方可履行补贴资金兑付程序。地直单位和各县、区要对补贴归属确认一批,张榜公示一批,无争议后,向统计部门提交一批,统计部门将补贴分户发放数据及种植者相关信息向财政部门报送一批,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向种植者发放一批。

  四、矛盾调处及解决渠道

  (一)责任主体

  地直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对当地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负总责,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补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旦出现问题要严格控制在局部解决,坚决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对造成后果的要严厉问责。

  (二)责任部门

  1.行署统计局负责审查核实地直单位上报的补贴分户发放数据及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给行署财政局。

  2.行署农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合法耕地、补贴归属、补贴对象的认定和调处工作。指导县、区落实好补贴“谁种补给谁”的总原则,做好补贴归属有合同约定的重新协商和纠纷调解等项工作。

  3.行署财政局负责地直单位补贴资金直发到户及指导县、区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基本政策,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做好对乡、村基层的政策指导检查工作,确保大豆价格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4.行署物价局作为综合协调和牵头部门,负责政策解答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及时发现补贴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咨询投诉电话设在行署物价局,联系电话:2737005。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确保我区补贴发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编辑: 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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