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地委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结合大兴安岭实际,制定了《地林直单位公职人员公务外出管理规定》,经第十七次地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全区。
《规定》共19条,2000余字。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请假报备、费用核销以及纪律要求等项内容。
《规定》对公务外出的类别和人员作了界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外出行为,强调公务外出是指公职人员由单位安排在国内到大兴安岭以外的地方开会、请示汇报工作、执行任务、学习、培训、研讨、考察、招商引资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明确了公务外出必须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务实节俭、公开透明”原则。
《规定》强调,必须严格请假报备制度,规定了请假报备程序、时间和审批人。请假报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外出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行程、联系方式及返回时间等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且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可口头请假,并于次日补办书面请假报备手续。
《规定》指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厉行节约,严禁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学习、培训、研讨班;严禁借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财务审批领导、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公务外出费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杜绝违规核销问题的发生。
《规定》要求,行署、林业集团公司财政(财务)、审计部门要每半年抽查一定比例单位的公务外出费用核销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公务外出违纪行为的查处,并严肃追究审批人、直接责任人、财务审批领导及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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