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来揭秘: “独生子女父母到了规定年龄可领取奖励费”
是真?是假? □本报记者孙莹
最近一段时间,在多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流传一则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取奖励费的信息,信息大体内容为:“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家属,早已出台了新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到了规定年龄,可以每月各领取150元补偿金。每个符合国家政策的家庭,一年可领取3600元奖励费,但有很多符合政策的家庭没有享受到相关待遇……”
很多看到这条信息的人都纷纷到社区办理和咨询,为此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很无奈,“我们并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也为老百姓咨询了相关部门,可是很多百姓不相信……”
对于此信息的可靠性及真实性到底怎样,记者来到相关部门了解。
行署卫计委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第四十三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时间限制,但要符合以下条件。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我省而言,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都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16年1月1日以前,一是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是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是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是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符合上述四种规定离婚或丧偶的,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经过核实,又是一则“微信谣言”在流传。国家的政策向来都是透明准确的,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消息传播的媒介越来越多种多样,传播速度和跨度也越来越大,但是真实性和可靠性却越来越令人担忧,每天都在辨别真真假假中彷徨。为此就需要广大群众擦亮双眼,用你的慧眼去辨别,去伪存真,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言论之前一定要核对信息的真实性,对自己和他人负责。